Tuesday, June 30, 2009

9反对理由


当时警方提出9个拒绝投委会的理由,分别是:(1)破坏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宁。(2)人民成为受害者,并导致无政府状态。(3)削弱执政党的权力。(4)损害全国总警长的管理和执行权力。(5)犯罪和违法事件逍遥法外。(6)过于广泛的“行为不捡”范围影响日常的调查工作。(7)投委会的成立表示现有的机构如警队委员会、反贪污局、大马人权委员会、总检察署、公共投诉局、国安部,都无法履行它们的职责。(8)设立投委会的草案违反联邦宪法、自然公正原则、法治精神、歧视警员、侵犯警员的人权。(9)导致警队“软弱”,因为投委会直接和间接让警官和警员感到害怕与缺乏信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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